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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EI LONG JIANG BANK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省邮政储汇局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并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委托,制定黑龙江省银行业公约和各项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促使同业公平竞争,对同业中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及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及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与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发展方面的问题和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培训和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支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及省邮政储汇局等,承认本章程,均可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承认本章程并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意愿,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住所;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协会审查同意并缴纳入会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协会文件资料,对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或咨询;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其他可以享受的权利;
(七)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等;
(六)按期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七)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理事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每个理事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七)审议通过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批准需经理事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协会理事中选11人组成,任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委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会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常务理事单位提出新的常务理事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下一次理事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十)制定协会的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二)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领导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各理事单位提名推荐,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查同意后,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处各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员各方选派或聘用。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重点地(市)设立协会代表处,代表处由银行业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推选首席代表1人,所在地银行业监管分局指派1名联络员,保证协会工作在基层落实。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应执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较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的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知识并知晓商业银行业务的国际惯例;
(三)比较全面地熟悉我国经济和金融政策,具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协调协会各项重大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审批财务收支;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召集临时理事大会,秘书处应在十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作理事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或同意方可有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由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常务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三十四条 当表决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协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等收入;
(三)捐赠、资助;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向会员单位收取专项费用;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的开支:
(一)协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举办会议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补贴、薪金、办公费用等支出;
(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黑龙江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查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经2004年4月16日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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