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农村信用社全方位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王 海 波
为了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案件风险隐患,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滋生的体制、机制和内控管理等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构建纵横有致的立体式案件防控体系为目标,做到“三个改进,三个推进”,即改进行业管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外部监督、推进外部监督机制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推进内部防控体系建设。
一、改进行业管理,通过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案件滋生的体制欠缺问题
(一)从目前农信社管理体制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影响了案件防控效果:
第一,“三会一层”定位模糊,未能真正发挥功效。主要表现是社员参与管理、进行监督的渠道不畅,股东大会职能“边缘化”;理事会超越经营层参与日常经营,理事长“一权独大”;监事会言轻、位虚、权小,对同级监督乏力;受体制影响,高管层“重经营、轻管理”,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第二,行业管理部门对案件防范的管理效能偏弱。突出表现在: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对案件防范的忧患意识不够,存在盲目自满、厌战松劲的思想,致使案件治理工作缺乏连续性和长效性。二是未将“案件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致使基层信用社高管人员对案件防范重视不够,案件治理工作开展不深入。三是目前农信社尚未指定专人专司案件防控工作,致使案件防控职责分散,没有统一的案件防范战略和治理措施。四是对案例总结及传达方式陈旧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国外先进银行非常重视各种案例信息的积累,会根据每个案例详细分析出其涉及的各种业务类型以及所有潜在风险点,并将这些分析结果及时更新到员工日常操作手册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员工因操作不当引发案件风险的可能性,并为其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而目前我国农信社对各种案例只是简单地以文件形式层层转发,致使案例警示作用逐级弱化,基层落实不到位。
(二)需要增强案件防控效果,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法人治理,弱化传统的行政管理色彩,着力提升管理效能。
第一,矫正“三会一层”定位,强化协调和制衡。一要适当增加“三会一层”中非职工社员代表特别是企业法人社员的比重,提高社员在决策、管理、监督中的声音和能力。二要理顺关系,提高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和监督职能,确保监事长的监督职能不受理事长与联社主任的制约。三要建立经营决策的沟通、质询和反馈机制,增强“三会一层”运行的协调性,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四要有步骤地实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社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居安思危,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方式和手段。一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案件治理的长期性,科学地制定案件防范的中长期规划。二是要将“案件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并注重将该项考核内容细化、量化、可操作化,引导基层机构加大案件防范资源配置。三是可考虑设立独立的案件防控部门,负责案件防控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该部门可“上挂一级”,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是要借鉴同行业先进经验改进案例总结及传达方式,将其与日常风险管理和制度更新有机结合,增强可操作性。
二、改进外部监督,通过推进外部监督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案件外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风险监管评价体系,加固内控监督防线。要把内控建设特别是操作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作为农信社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对农信社的内部控制做出评价,在继续加强和改进信用风险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将操作风险等纳入到整体风险监管评价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范畴,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内控管理特别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后续跟踪检查,督促整改,从根本上改变农信社“重任务考核、轻风险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有效防范由于信用社自身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造成的重大案件隐患。
(二)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前移道德风险防控关口
提高农信社高管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是建立案件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实现资格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将高管人员管理逐步细化、量化、动态化,严格做到“三个把关”:
一要严把“高管准入关”,加大品行、法律法规意识、工作责任心等方面考核力度。
二要严把“定期考核关”,全面考核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严格处罚,决不姑息。
三要严把“动态管理关”,真正将高管人员平时表现与任职资格挂钩。监管部门可实行“高管人员日常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即设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扣减的分值,如果日常发现高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就要相应扣分,记入违规积分管理档案,同时设定各档次的违规积分警戒线,对积分超过不同档次警戒线的高管人员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实现对违规行为的“防微杜渐”。
(三)建立外部审计定期评议机制,提升审计效能。国外先进银行虽然自身的内审能力很强,但是它们仍然会聘请权威的外部审计所对其进行审计,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外部审计所的独立性更强。而我国农信社对于案件风险管理几乎全部信赖内部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都有待提高。因此,农信社可考虑定期聘请独立诚信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以更及时的发现风险隐患。
三、改进内部管理,通过推进内部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案件频发的内部机制缺失问题
案件内部防控体系是农信社自身案件防范的“免疫系统”,其完善及有效程度直接决定案件防范能力。因此要努力构建严密的“事前合规文化引导,事中前台流程控制、中台合规机构专职负责,事后内审稽核监督”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道防线”的作用。
(一)建立以“合规守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保障机制,牢固筑起思想防线。制度是银行的规矩,文化是银行的核心。解剖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都存在涉案人员价值观扭曲、合规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用文化管灵魂”的管理理念,将其贯穿于经营和管理的所有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渗透健康的思想理念,从思想上构筑起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使风险防范理念融化在血液里,落实在行动上,具体到操作上。
(二)建立行为管控机制,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
1、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及其检验评价机制。防范案件制度建设是根本。但是长期以来农信社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风险点,存在内控盲点。因此,要按照现代银行“全面、审慎、有效”的新理念,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按照“内控优先,硬化评价”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控制度检验和反馈矫正机制,对有漏洞的制度随时打“补丁”,不留空档。
2、建立提升内控执行力的督导执行机制。“十案九违章”,这是血的教训。因此应着重加强“两个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合规风险监控机制。要建立一个能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价和预警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对合规风险进行监控和风险提示,做到事前识别风险隐患、发现违规行为。二是建立干部职工合规行为激励机制。应通过合理的绩效考核设计,将职工的日常合规行为、高管人员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列入绩效考核目标,引导每位员工真正将风险意识融入行为规范和工作习惯之中。
(三)建立案件监控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1、建立内审稽核监察机制,加快提升内部稽核效能。案防工作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解决自查自纠问题。一是加快内部稽核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内部稽核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内部稽核部门真正成为案防的“侦察兵”和“排雷兵”。二是建立稽核人员问责制和奖惩激励机制。三是实行八小时以外监察制度,重点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高管人员的监控,特别是由于今年股市大跌、博彩盛行存在诱发人员作案的苗头,因此当前更应加大对炒股和赌博人员的排查力度。
2、建立问责刚性机制,树立问责约束威慑力
目前农信社案件责任追究不严肃,惩治效果不明显。比如有的案件只认定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却不作责任认定。在处罚上,一些机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不了了之;有的机构不依法处理,而是大错小处、重错轻罚,违规人员仍从事重要岗位或领导工作。对违规人员惩处过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而且还极易产生“模仿效应”、“攀比效应”。
要使问责制真正成为惩治金融犯罪的“利剑”,就必须硬化机制,强化监督。第一,细化问责制度,强化问责刚性。在问责制中,要对各种案件定期总结、详细分类,理清各类案件中涉及的前中后台人员和基层社高管人员、上级管理部门及主要领导等各个层次的具体责任,依据案件性质、责任和损失程度等制定详尽的惩处措施,做到案件分类详尽合理、案件责任清晰明确、案件惩处细化可行,从制度上规避处理的“人为弹性”。第二,建立案件问责工作监督机制。部分信用社领导之所以对案件追究不严、惩处不力,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信社系统缺乏自上而下相牵制、纵横左右相制约的问责监督机制。因此当前应着重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案件问责定期评议制度,对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行为及时纠正、从严惩处;建立案件查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对惩处不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建立案件公开披露制度,使案件处理全过程公开接受监督;建立案件处理回访制度,对案件查处跟踪问效。
(作者单位:牡丹江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