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关于主要
涉农银行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公约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农民生产融资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信贷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组织省内主要涉农银行机构经充分协商,就面向农民发放生产性贷款达成如下公约:
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针对农民种养业生产的实际特点,推出10万元以上中长期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进行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其他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纳入担保物范畴。
二、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生产性贷款,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需要银行内部办理的事项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农户种养业贷款执行同一区间利率。有上浮限定的,上限按人民银行允许上限的0.9倍执行,并以此作为参加本公约银行机构农户种养业贷款利率的最高上限。
四、主动接受农民质询。对于不遵守约定的,责成有关人员向农民道歉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公开致歉,并限期改正。
五、本公约自8月1日起执行。
签约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龙江银行
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