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2009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EI LONG JIANG BANK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独立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并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委托,制定黑龙江省银行业公约和各项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促使同业公平竞争,对同业中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如贷款定价方面的恶性竞争)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应向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报告,并有权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及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协助相关会员单位进行追索,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制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施公开曝光。
(四)组织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积极协调和推进本省的银团贷款,促进金融和经济双赢。实行项目透明、信息共享、防范重复建设等产业风险。
(五)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动态,加强宏观分析,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坚持对银行风险的监测预测,努力提供风险提示和预警。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发挥《黑龙江银行业》(内参)和协会网站的交流平台作用。
(六)加强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诉求,沟通会员与其他行业的关系。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八)组织开展境内外培训,促进会员与境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
(九)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为参考人员提供服务。
(十)组织、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开展文明服务活动,组织评选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探索服务评价体系。
(十一)组织推动银行业文化建设,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十二)办理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委托的事项。
(十三)办理为实现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经银监会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支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承认本章程的,均可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承认本章程和参加协会活动的意愿,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住所;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经协会审查同意,申请单位缴纳会费后,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协会文件和相关资料,对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其他可以享受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等;
(六)按期缴纳会员会费;
(七)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理事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享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批准需经理事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协会理事中选出14人组成,任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委派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协会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常务理事单位应提出新的常务理事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下一次理事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十)制定协会的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二)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8名,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领导、专职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的工作,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协会聘请少量省内银行界资深人士作为顾问,顾问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策划和日常重要活动,发挥决策咨询和重要事项协调的作用;可担任宏观分析、内部刊物编审、重要课题调研、培训授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推荐),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有特殊需要者由常务理事会和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秘书处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应努力按照专业化、专职化、年轻化、规范化的需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由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各理事单位提名推荐,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会长和副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处各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选派或由秘书处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逐步实现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中心城市设立协会代表处。代表处由省协会和市银监分局共同负责组建,由银监分局推荐主任1人。未设代表处的城市由当地银监分局指派1名联络员,组织协调协会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接受省协会的领导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应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银行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经济与金融政策,具备一定的宏观视野,金融知识深厚,组织能力强;
(四)勤于思索,工作求实,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协调重要事项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职权
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聘任;
(四)代表协会参加有关金融交流活动。
协会专职副会长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其他副会长作为协会核心层成员,享有表决权、重要事项建议权;协助会长工作,向协会反映行业诉求。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主持秘书处常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监督财务收支;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会长和专职副会长审定;
(五)在会长和专职副会长领导下抓好秘书处自身建设,带领秘书处努力创新机制(包括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效率。
(六)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有应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由秘书处做好会务准备,提供必备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也可采用文件会签、电话沟通等形式商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单位可授权一位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当表决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
会费;
(二)协会开展的咨询、培训、有偿服务等项收入;
(三)捐赠、资助;
(四)大型专项活动向会员单位寻求的赞助款;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协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举办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补贴、聘用人员的薪金、办公费用等支出;
(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黑龙江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对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修正案须报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查,经理事大会通过后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 日第四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